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李其澤 被告 張哲嘉
林彰毅 上列被告張哲嘉、林彰毅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5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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