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柯靜茹 上訴人 朱菊芳
王政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 (即 陳宗熙 ). 陳文俊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被上訴人 簡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王政恆」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政恒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答辯狀均記載王政「恆」,惟據聲請人王政「恒」所提出身份證影本,核其所載號碼、住址與起訴狀所載尚無不符,爰准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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