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柯靜茹 上訴人 朱菊芳
王政 恒 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 (即 陳宗熙 ). 陳文俊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被上訴人 簡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王政恆」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政恒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答辯狀均記載王政「恆」,惟據聲請人王政「恒」所提出身份證影本,核其所載號碼、住址與起訴狀所載尚無不符,爰准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