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陳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旭輝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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