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309號原告 沈正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崇程 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僅載明附帶請求之租金等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房屋之交易價額(即提出房屋現值證明),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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