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薏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薏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而案內存有查獲之毒品時,檢察官固可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若被告另有施用及持有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抑或該毒品之真實持有人確非被告,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或第三人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賴薏婷於民國107年2月7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 中山 區金碧輝煌酒店內某處,以口服方式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1次。嗣於同日凌晨1時2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經被告同意進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卷第65頁,本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卷第9至10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如附表一所示),雖可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然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毒品都是 劉大偉 的,原本我們在林森北路金碧酒店內喝酒,喝酒過程中,他就從他的包包拿出那些毒品放在桌上,我有拿梅片直接吞食,後來要離開的時候,他要我幫他把毒品拿去409酒店交給1個幹部,我下樓之後就遭警方查獲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第62頁反面至63頁、第65頁正反面),則依被告所述,其施用後持有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毒品之行為,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有關,非無疑問。因此,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另涉其他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在被告所涉相關罪嫌,尚未偵查終結前,自無由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備註│├──┼───────────┼──────────────┼───────────┤│1│橘紅色五角形錠劑1粒│⒈驗前淨重0.4310公克,驗餘淨│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重0.4114公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等成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23至25頁│││││)。│││││⒉107年度青字第06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77頁)。│││││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85頁正反│││││面)。│└──┴───────────┴──────────────┴───────────┘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備註│├──┼───────────┼──────────────┼───────────┤│1│藍色包裝黃色粉末1包│⒈驗前淨重1.13公克,取0.02公│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克化驗,驗餘淨重1.11公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23至2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80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73頁)。│├──┼───────────┼──────────────┼───────────┤│2│紅色藥錠3顆│⒈驗前總淨重3.02公克,取0.02│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公克化驗,驗餘總淨重3公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第876號卷第23至2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80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73頁)。│├──┼───────────┼──────────────┼───────────┤│3│塑膠卡片1張│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他命成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23至25頁│││││)。│││││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85頁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