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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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邱家潔 被告 鍾瑞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青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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