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乙○○即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強盜犯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