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文獻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各為參點伍零公克、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二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二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