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二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叁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