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1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30,000元;另於89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共
45,000元。雙方約定上述借款自89年3月份起,被告應於每
月20日各給付原告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詎被告屆期均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簽名之借款書面資料二紙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