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97年度促字第12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86,18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