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俸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6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僅在敘說被上訴人所為之行政裁量如何違法,並未具體說明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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