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通顯右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九時四十分許止之期間內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號力翔電動車行前,持不詳之尖銳物品刮損告訴人乙○○所有停放於上址之車牌號碼00—六二二二號自小客車左側車身烤漆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乙○○,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該毀損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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