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竊盜等罪,被本院分別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4220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