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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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