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槍砲罪,被本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4220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六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