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丙○○住台北市○○街○○巷十五之二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