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