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余秀惠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唐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余秀惠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唐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