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余秀惠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唐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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