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9號抗告人永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永傑 相對人久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智文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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