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明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桃園地檢署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0號),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2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卷第12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袋,經抽樣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案大麻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毒偵字第8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5頁、第1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第二級毒品大麻1袋(含包裝袋1只)綠色乾燥植株1袋,實稱毛重0.5120(含1袋)公克,淨重0.3240公克,取樣0.0017公克,餘重0.32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