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