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確認本件計息之利率(聲請事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異)。
㈢請補提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
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