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