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前經認罪協商,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示判決,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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