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二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六月四日中分五刑社字
第○七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拘留參日。扣案之保險套參個、拆封保險套
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二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三時三十分時。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巷○號佛蘭士商務汽車旅館二0一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輪流姦淫,每次代價各新台幣二千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