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素慧 被告游起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花簡字第3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起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陳裕涵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