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3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郎 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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