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原 告 林子琴
訴訟代理人 陳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秀芬 、歐尼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歐尼國際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二、被告龔秀芬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