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妙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威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