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3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若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0,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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