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12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楊家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7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