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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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 王純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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