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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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幸容被告紀宜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紀宜君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紀宜君」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本判決附表的記載,代替原起訴書附表之有關記載,並補充被告紀宜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再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從而,被告在「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上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提審權利通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提審權利通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茲查,本判決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文件,均係由執行之警員
或偵查單位製作,與被告無關,而被告在各該文件上簽名、捺印,依其所在,也僅能認係以受通知(告知)者的地位,表彰其係受搜索扣押人,或為接受詢問、調查者的身分,並無其他額外用意,依上說明,被告前述的簽名、捺印,自均應認為署押。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
因涉嫌竊盜為警查獲後,冒用胞姊紀念君的名義應訊,進而在本判決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文件上,數次偽造紀念君之簽名或捺印,雖犯罪之地點不盡相同,然均係因同一個生活事實,而基於一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反覆而為,在社會評價上,各次偽造簽名、捺印之動作難以分割,結果又均係損及紀念君與檢警機關偵查刑事犯罪之正確性,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在法律上,自宜統合的予以一次性評價,故應認係接續犯,僅視為1行為而論以1罪,即為已足。㈣爰審酌被告因竊盜犯行遭查獲後,冒用胞姊名義應訊,並在
本判決附表各項編號所示文件上偽簽「紀念君」的姓名或指印,不僅影響警察機關對偵查對象身分辨識之正確性,並使紀念君本人有受無謂訟累之虞,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紀念君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卷附如本判決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文件,均為警員或偵查機關製作、保管之物,無須沒收,惟其上由被告所偽造之「紀念君」簽名、捺印,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五、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偽造欄位備註1.權利告知書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被告知人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45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簽名捺印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47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簽名捺印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49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貳枚、指印貳枚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受執行人/在場人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55頁、第56頁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受執行人簽名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51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枚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57頁7.第一次調查筆錄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參枚、指印伍枚受詢問人欄、無庸請家屬或辯護人到場簽名欄、筆錄跨頁騎縫處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59頁、第61頁8.指紋卡片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壹枚空白處111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27頁9.訊問筆錄偽造「紀念君」名義之簽名參枚、指印參枚受訊問人欄、承認犯罪欄、空白處111年度偵字第12581號卷62頁至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