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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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告 陳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已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死亡,據本院職權調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符實,有被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是原告以 徐菊枝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能力顯有欠缺,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被繼承人徐菊枝之繼承系統表。2徐菊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3徐菊枝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4提出承受訴訟狀,及依其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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