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誠大道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820號給付管理費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
。給付方法:分十二期,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各給付壹仟貳佰元
,最後一期給付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