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四十八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賴佩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