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四十八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