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519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