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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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7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同上被告 戴詠禎
戴德生 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720號)│├──┬───────┬─────┬──────────────┬──────────────┤│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⒈│98年4月14日│1,510元│自105年1月29日起至│2.76%│自105年3月1日起至│0.276%│││││清償日止││105年8月31日止│││││││├─────────┼────┤││││││自105年9月1日起至│0.552%│││││││清償日止││├──┼───────┼─────┼─────────┴────┼─────────┴────┤│⒉│98年12月2日│9,017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起迄日及利率│├──┼───────┼─────┼──────────────┼──────────────┤│⒊│99年4月29日│9,017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合計│19,544元│(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