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葉書榮
賴書蕙
賴葉月嬌
賴書勤
賴書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1,962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
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