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學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程學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惟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準此,被告對此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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