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再審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14日102年度再抗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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