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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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藍金榜 、 藍金星 、 蔡明玉 、 蔡明花 、 蔡英琪 (均為 藍金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189號),惟被告藍金榜、蔡明玉、蔡明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2萬7,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