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陳李金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昌郭碧芬黃忠村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六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之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返還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105年7月
1日勘驗期日、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106年3月29日宣示判決期日之開庭內容,作為上訴之用,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核查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另聲請人聲請交付105年7月1日勘驗期日之錄音光碟部分,因105年7月1日乃本院經相對人聲請至聲請人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現場進行勘驗,而非於本院法庭內為勘驗程序,經核本院勘驗當日並未全程錄音、錄影,自無留存錄音、錄影內容可資交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本院於105年7月1日勘驗期日所拍攝之照片,業經附於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卷宗,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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