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債務人 徐家榆徐建華 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3、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4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方式、金額及用途?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債務人現租賃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8、提出104、105年繳納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9、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10、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7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21,000元(未含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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