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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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五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