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