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 陳吳曜福 (即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陳君滿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結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固定資產未能於期限內賣出而完成轉讓,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擬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結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