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汪賢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汪賢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