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交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拾
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
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態度尚稱良好,應無再犯
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